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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巧克力过期近一个月有购物凭证维权咋还难

时间:2017-12-15 10:30:22

长春:巧克力过期近一个月有购物凭证维权咋还难

养生之道网导读:*对食品设置有效期,是为了避免食物中的大肠杆菌、金黄色葡萄球菌等超过一定期限后含量超标,导致食用者肠胃疾病或食物中毒。日前,长春市民齐女士就在超市买到了过期巧克力,而且巧克力已过期近一个月了。很让她担心的是,她的孩子还误食了这种过期巧克力。

正当齐女士庆幸自己还留着购物小票,找到超市准备维权时,意想不到的事发生了。

投诉:超市买的巧克力过期了

4月22日,齐女士和丈夫去长春市位于东风大街和奔驰路交会处附近一家新世纪超市购物,当天他们买了200多元钱的商品,其中包括一盒金帝榛仁巧克力,价格是19.8元。

“那天我们买的东西比较多,没注意巧克力的生产日期,也是对超市太过信任了。”齐女士说,回到家后,她也没注意巧克力的保质期,还把巧克力给孩子吃了一块。第二天,她把巧克力拿到单位,吃了一块后,发现坏肚子了。

“我当时也没吃别的东西,就吃了一块巧克力,所以才想起来看看保质期。”齐女士说,她发现巧克力的底部有一条形码,在条形码边上印有两行字,上面写着“此日期前很佳”和“生产日期”,下面有两组日期,一组是20160327,一组是20140928。包装上显示,保质期为18个月。

“这说明,我22日在超市购买时,就已经过期快一个月了。”齐女士生气地说。

发现巧克力过期后,齐女士赶紧找到当天的购物凭证。4月24日,她找到超市客服,说明事情原因。但没想到,客服人员的答复让她既委屈又生气。

质疑:凭什么怀疑我调换货物

齐女士说,24日她找到超市时,一位负责人告诉她,超市销售的商品都有进货批次,他们得查查齐女士拿来的巧克力是不是他们的购进批次,并且表示次日给她回复。因为齐女士的购物小票显示是22号买的,但如今已经24号了。

“他们这么说让我很生气,言外之意是得调查下我拿来的巧克力是不是从他们超市买的,这就等于在说我有可能是换了货再来讹超市的。”齐女士说,购物小票上已经明确记录了自己当时买过一盒金帝榛仁巧克力,“这太伤人了!我不知道超市的进货批次如何查找,但他们既然说批次可以查询,为什么当时不当着消费者的面查验,反而让我等到次日才能得到答复?这中间隔着数个小时,万一他们悄悄下架了过期巧克力呢?”

齐女士说,超市怀疑消费者更要拿出证据。她当时就提出让超市调取当日的监控录像,或者当场与超市一起查验批次问题,确保对方不会有造假的可能性,但均遭到超市拒绝。很终,齐女士只得同意等待超市方面次日的答复,但直至25日下午,也没得到回复。

齐女士表示,她对超市没有过分要求,希望超市查清后能按照新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给予赔偿。

超市—

今日12时之前给出答复

昨日,新文化(300336,股吧)记者查验了齐女士提供的购物小票,上显示购物时间是2016年4月22日,结账时间是19:29:39。当天齐女士共买了211.4元的商品,其中一个是金帝榛仁巧克力140克,价格是19.8元。巧克力盒背面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也正如齐女士所说。

新文化记者陪同齐女士来到位于东风大街上的这家长春新世纪超市。一位曾接待过齐女士投诉的李经理拒绝接受记者的采访,并且给了记者一位郭姓负责人的电话,但当记者拨打该负责人电话时,显示对方关机。

于是记者找到该超市另一位负责人王经理。

王经理表示,他并不知道齐女士投诉的事情,不过他们超市对投诉有处理程序,会在48小时内给消费者答复。随即,他叫来负责投诉的另一位负责人。该负责人表示,他们需要核实该事件,通过调取商品的进货批次确定这盒巧克力是否是超市销售的产品,并表示4月26日12时之前给消费者答复。如果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他们将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理。对于如何核实商品批次等问题,他们则表示不方便回答记者的问题。

消协—

超市应提供进账登记记录

面对消费者的诉求,长春市消费者协会秘书长钟萍表示,超市确实有义务对自己的产品进行鉴定核实。

“超市销售的商品都有严格的购销记录,比如一款商品从哪里购进,何时购进,以及该商品的生产批次、销售记录等。消费者可以从这些信息中准确查找到商家是否购进过问题食品,如果商家确实购进过该批次商品,消费者可以通过查找购进数量、销售数量以及销售结束时间等信息,判断超市是否存在销售过期食品的问题。”钟萍表示。

钟萍提醒,超市要把好进出货关,做到每件商品都可追溯,并且严格管理货架商品,确保没有过期等食品出现。

提醒—

坚不可摧的证据如何留存

钟萍提醒消费者,购买食品时一定要注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消费者应在购买商品时有检查商品标识和标注的习惯。对于消费维权情况,应尽可能做到事前维权,因为事后维权往往存在取证难的情况。消费者在超市购物时,一旦发现有过期食品,应立即留存证据,向超市反映,才能维护自己的权益。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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